案例:建筑企业因成本构成比例不合理被稽查

  •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6DP01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三稽 罚 〔2022〕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8年度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成本,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经核实,你公司2018年让吴川市东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川市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7份,价税合计32,301,409.80元,用于列支成本。你公司2018年度的成本核算不真实,账面列支的“主营业务成本”32,884,729.06元,主要是“材料”32,593,495.97元,没有人工费,“材料”占“主营业务收入”91.76%、占“主营业务成本”99.11%,不符合建筑装饰工程的生产经营成本构成,并且所列支的“材料”中绝大部分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吴川市东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川市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作为支出凭证。我局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你公司提供2018年承接工程项目采购材料的合法有效的发票、付款凭据、材料验收入库凭据、材料领用出库凭据,工人的人数、姓名、身份资料、入职时间、考勤记录、工价核定、工资薪金发放凭据,但是你公司未能提供。对于该项违法事实,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但对补缴税款的征收方式提出了“核定征收”的陈述意见。

    我局认为,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你公司仅能提供工程项目合同、部分材料领用和工程进度确认资料,我局无法核实真实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第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方式征收,按照营业收入35,518,639.01元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所属建筑行业的应税所得率8%,企业所得税税率2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具体核定如下: 

    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营业收入35,518,639.01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841,491.12元(35,518,639.01×8%),应纳所得税额710,372.78元(2,841,491.12×25%),已纳税额94,034.50元,你公司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16,338.28元(710,372.78-94,034.50)。

     (二)你公司2019年度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你公司2019年让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54,968.00元,用于列支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调整如下:你公司2019年度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214,772.73元,本次检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4,968.00元,予以弥补2017年度亏损14,245.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55,495.73元(1,214,772.73+54,968.00-14,245.00),应纳税额313,873.93(1,255,495.73×25%),已纳税额303,693.18元,你公司2019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0,180.75元(313,873.93-303,693.18)。

    综上所述,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成本费用,导致少缴2018、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626,519.03元(616,338.28+10,180.7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作为支出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626,519.03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626,519.0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3,259.52元(626,519.03×50%)。

    罚款金额(万元): 31.32595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DD119建安助手
  工程人员的好帮手
  建安企业的看家狗
  供应厂商的好朋友

我们随时恭候您的咨询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8号长房天翼未来城8幢2311号
  联系人:童小姐 莫小姐
  联系手机:133-0844-3331 133-0843-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