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木服分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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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从业条件

    第三章服务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木服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多攻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人员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人员。一般工作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但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笛四条(授权条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工作。

    具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规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技术负责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第七条(行业自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从业条件

    第八条(基础条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3人。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特殊消防设计机构)从事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服务机构,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3人。其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具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试验验证和模拟分析的能力。

    第十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从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示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应且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汪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技术审杳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第十一条(消防查验、现场评定机构)从事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以及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大型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干1人。其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三)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机构)从事工程建设全讨程消防技术咨询的技术服务机构,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二罚。

    (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 E )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要求。


    第三章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服务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下列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服务活动,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二)消防设计技术审杳机构可以从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攻计技术审查活动,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结论清晰、明确;

    (二)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活动,编制消防查验报告;

    (四)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活动,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结论清晰、明确;

    (五)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和档案资料管理等的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执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合同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应当由不同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签章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本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在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建立技术服务档案。

    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现场评定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十八条(公示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执业守则、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九条(收费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行为约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意见或报告;

    (三)消防查验、现场评定等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冒用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协助配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时发布和更新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前,将从业条件录入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从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录入系统。签订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合同和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系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生成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

    第二十三条(信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设计审杳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度加强对信用等级较低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对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是否按照规定将从业条件录入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二)所属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三)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规定将合同和项目基本情况录入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八)是否通过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生成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

    (九)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

    执业守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十)是否建立和保管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十一)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要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抽查比例和频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确定。对信用较好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信用较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适当提高抽查比

    例和频次。

    第二十六条(专项检查)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针对信用较差,或者为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提供服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抽查内容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冒用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违规从业处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信用记录:

    (一)所属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不规范处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信用记录: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依规与悉耗人饻订建设工程消历们服务合同的;

    (四)机构从业条件及其变化情况或者建设工程消防技不务合同、项目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录入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分1息系统的;

    (立)未按照规定通过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生成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杳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呗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的;

    (七)未建立或者保管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八)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三十条(虚假文件处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品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人诰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第三十一条(处罚实施)本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市级、县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人员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设立提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业,参与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提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业,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虚假、失实文件)本规定所称虚假文件,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设计文件、音见或者报告,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设计文件、意见或者报告。

    本规定所称失实文件,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

    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设计文件、意见或者报告。

    第三十四条(量词解释)本办法中的“日”是指工作日,大会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授权条款)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建设工程消临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表、从业人员信息汇总表、行政处罚意见书燠文书式样,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利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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