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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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建、改扩建(含建筑装饰装修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强化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和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下同)联动,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一)各地要系统梳理辖区内在建和2019年4月1日以来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并建立台账,对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备案但未按规定核发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及时补办核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各地要加强高层建筑、健身休闲场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养老机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老旧小区、物流仓储设施,以及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密室逃脱类实景游戏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和取消备案抽查手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情况报告书》和原主体建筑房屋规划使用性质、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施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其装饰装修的范围,严防将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三)各地要依托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系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结合实际深入推动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竣工联合验收。

          (四)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按规定通过“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上传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消防验收申请资料未提交齐全的,不受理其申请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地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应重点查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报告。

          (五)各地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大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守牢安全底线。

          二、关于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

          (六)各地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并申请,并核查施工和监理合同中是否包含消防施工内容,严禁将非单独立项的消防施工从建筑工程中肢解出来单独发包,属于单独立项的消防工程,应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135号)要求,加强对建筑工程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行为监督以及实体施工质量监督,监督检查记录应按规定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对发现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存在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监督,并出具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报告,在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后,及时提交查验。

          三、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监管联动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监管中的部门联动,主动与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规划)、交通、水利、能源、工信等部门协商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按照《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湘建执〔2020〕77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理顺职能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

         四、关于层级监督指导

          (九)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及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的层级监督和技术指导。各市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及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我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考核。我厅对审批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大问题或突出隐患的地区,将列为差别化管理地区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0日


    原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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