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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基本适用条件

1.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等费用的服务形式。例如,仅提供劳务和少量辅料的装修工程。

2. 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项目。例如,发包方提供钢材、混凝土等主材,施工方仅负责施工的工程。

3. 建筑工程老项目

-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注明开工日期在此之前的项目;

- 未取得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注:即使项目中途停工后重新开工(如2021年复工的项目),若施工许可证或合同开工日期仍在2016年4月30日前,仍可适用老项目政策。

 

二、特定情形下必须适用简易计税

1. 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

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且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依据:财税〔2017〕58号)

2. 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 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并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安装服务也可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三、其他补充说明

1. 备案要求

一般纳税人首次适用简易计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续同类项目无需重复备案,但需留存合同等资料备查。

2. 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征收)。

3. 计税方法选择的不可逆性

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

 

四、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建议纳税人结合具体项目合同条款和采购模式,提前评估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以确保合规适用简易计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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