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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_20200321_090457_edit_148411295631518.jpg1.建筑服务企业跨地区经营增值税预缴

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预缴的情形 A公司在各地都有业务,因此需要异地预缴的情形特别多,而且新老项目都很多,简易计税、一般纳税都有。那么增值税预缴税款的情形有两种,*种是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部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第二种是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以取得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收预缴之月起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增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文看起来有点生硬举例说我所在的A公司在广州,工程项目是在青海省西宁市,我们收到青海西宁项目的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那么就需要在青海西宁的税务局预缴税款,次月在公司所在的广州纳税申报的时候再进行申报。那么如果A公司没有预缴税款,会怎么样呢?A纳税申报缴税的时候填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就是0,申报缴税就是全额缴税,另外项目所在地青海西宁税务局会要求A公司补缴应预缴的税金并且缴纳滞纳金,这样就重复缴税了,该预交的时候财务人员还是得按规定去预缴。 注意了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21】58号文,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丁: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是要预征。收到预收款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如果开票了那就要正常纳税了。二、预缴税款的计算 既然要预缴税款,缴纳税款怎么计算呢。根据36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例题1:A公司在青海西宁是2015年开始施工的,属于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在2021年5月10日收到业主方给的进度款10000万,取得可抵扣分包的凭证是2000万,那么预缴增值税=(10000-2000) ÷(1+3%)×3%=233.01万元,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33.01×(7%+3%+2%)=27.96万元。另外大家现场缴税的时候是不是发现还按0.2%预征了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6号《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除此之外各地区可能还会同时预征印花税、防洪费、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例题2:一般纳税怎么计算呢,假设青海西宁项目是2021年开工的属于新项目,2021年9月收到项目进度款10000万,取得可抵扣分包凭证2000万,那么就适用一般计算,预缴的增值税=(10000-2000) ÷(1+9%)×2%=146.79万,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税=146.79×(7%+3%+2%)=17.61万元三、预缴增值税步骤及所需资料预缴税款的步骤:(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预缴税款前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无论是现场办理还是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完成后,立马就可以取得,这个报告表就是当年的外管证。同时得注意报告表上的有效期限,如果下次再去预缴的时候还在期限内就可以直接预缴税款,要是过期了就得续期。(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当然我们没有必要专门去跑一趟项目所在的税务局专门做报验,可以在去预缴税款的时候先直接报验再预缴税款。(三)跨区域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附件2);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预缴税款表和以上的复印件都全部要盖公司公章,一般情况下与客户和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都可以带去税务机关,分包发票原件可是有点难,因为都装凭证了,如果凭证装订不是按项目装的是整个公司装订一起,可能要带好几箱记账凭证过去。一般情况下事先和税务局沟通,分包发票可以不用带原件。目前碰到的就是湖北某地税务局要带上所有的原件,写说明、写保证、拍视频、只带抵扣联等等方法都不行,只好拖了几箱凭证一起去预缴税款。 缴纳税款的时候可以用公司的账户把税款支付至营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指定的纳税账户,这样需提前做好付款支付,而且纳税金额必须是准确的,否则税务机关会退回错误的金额,需要企业重新支付税款。如果金额不多的话办税人员可以直接现场刷银行卡,拿到完税凭证之后再回公司报销。(四)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办结的,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四、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会计核算例题1简易计税会计分录如下(为了计算简便保留至万位):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33.01万元【(10000-2000)/(1+3%)*3%】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 16.31万元【233.01*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99万元【233.01*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4.66万元【233.01*2%】 贷:银行存款 260.97万元借:税金及附加 27.9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 16.3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9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4.66万元月末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33.01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33.01例题2一般计税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46.79万元【(10000-2000)/(1+9%)*2%】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 10.28万元【146.79*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4万元【146.79*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93万元【146.79*2%】 贷:银行存款 164.4万元借:税金及附加 17.6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 10.2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93万元月末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46.79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46.79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doc附件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doc附件3-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doc


2.异地建筑业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以后,项目部员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对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照《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征收率如下:建筑安装业:1%”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要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所得税,不是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体工商户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异地建筑业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以后,项目部员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异地建筑施工,不用预缴增值税的五种情形不知道就亏大了!

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用预缴的五种情形。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公司机构地或者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有很多建筑企业说,预缴起来太麻烦了,反正我税没有少交,不去预缴都在机构地申报缴纳行不行呢?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对于预收款,目前的政策规定是必须要预缴,没有免于预缴的规定;对于进度款,有五种情形可以不用预缴。1、同一地级行政区不预缴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公司机构地与项目地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的,自2021年5月1日起,无需在项目地预缴。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例如,注册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的建筑企业到西安市莲湖区施工,无需预缴增值税。2、同一计划单列市有可能不预缴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我国的计划单列市目前有五个,即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和深圳市。截至目前,青岛、大连、深圳已明确本市建筑企业市内跨区县无需预缴,而厦门和宁波情况不明确。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不预缴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4、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特定时期不预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要注意的是:只有注册地在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才适用,比如湖北省武汉市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无论其施工项目在湖北省内,还是湖北省外,均免征增值税,且无需预缴增值税。注册地在外省市的建筑企业,赴湖北施工,仍按现行规定预缴。5、海南企业省内施工一定规模以下合同不预缴根据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海南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4.建筑业税务(一)

建筑业涉及的税费一般有下几种:增值税(原营业税)、附加费(城建税、教育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不同地区要求的地方性基金等、印花税、个税、企业所得税。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以缴纳营业税为主,2016年5月1日起因为全面施行“营改增”则由缴纳营业税变更为缴纳增值税。不同于其他企业,建筑业因为存在异地施工的问题,所以需要进行税务预缴,也就是需要缴纳一部分税金给施工所在地税务局,*再在企业所在地清算汇总缴纳。这点咱们也很好理解,因为如果全部税金都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一是不好监督,二是当地的税务局就减少了税收来源,久而久之如果不能保证当地税务局的税收来源,就有可能会出现抵制外来企业的情形,所以为了平衡施工所在地的税收与企业所在地的税收,就出现了一些不同税种要求的缴纳税务局不同的情况。特别是“营改增”后地税局减少了大量税务收入,因此后续可能会出台一系列地税方面的新规定来增加地税税收入,就营改增后这一年多我的感受,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在营改增后确实对地税收取的这块税务查的更为严格了,以前我们可能会因为业主支付比例控制的一些问题,部分税金会留到后面收到大额的工程款后缴纳,但现在在过程中就会严格的按照纳税义务形成时间来强制要求缴纳。因此,我们财务人员就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计划这部分税金的缴纳,严格审核合同条款,看这部分税金是否需要由分包单位承担等等,需要提高项目财务人员的税务策划能力。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建筑业现在主要缴纳的税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要注意这里提到的几种类型的企业只是本文营改增涉及的单位类型,并不是只有这几种类型企业才缴纳增值税,建筑业算提供建筑服务。(以下提到的税率仅为建筑业税率)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相比以前的营业税,增值税具有更多的灵活性,更需要税务策划来控制税金。如果是这一、两年才毕业的财务人员,可能接触不到营业税了,简单的说一下以前建筑业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以纳税依据缴纳的税金,是由施工所在地地税局收取的,计算公式为:营业税=营业收入*3%。因此,营业税缴纳的税金常常是固定的,当时税务策划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但是“营改增”后因为税收由原来的营业收入变为了只对增值部分纳税,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虽然销项税跟以前营业税一样基本固定,但进项税额变成了一个不确定的数字,所以税务策划变得很重要,怎么去选择不同税率不同价格的商品,劳务分包单价是否含税,什么时候要求对方开具开具发票等等,就变得非常重要了。从理论上说增值税金额就变成了0~销售额*11%之间,跨弧非常大。另外增值税是由国税局收取,就减少了大量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1、新老项目划分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营改增”,建筑业纳税税率由3%变为了11%,但是许多项目在这个日期前已经开始施工了,特别是一些已经完成一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因为前期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消,且这些项目当初的投标价也是按营业税税率测算投标报价的,所以对于这部分项目如果突然变为按税率11%增收增值税会非常不公平,可能许多工程项目的毛利率都达不到11%以上,这样盈利的项目因为税金都会变成亏损,所以针对这部分项目,税务局规定了一个过渡期,能证明在这个时间点以前开工的项目就能定义为老项目,这部分项目仍然按3%来征收增值税,但不能抵消进项税,就同以前营业税的税负差别不大了。在这个时间点以后开工的项目就会被认为是新项目,要求按新税率11%计算销售税,并在施工过程中按要求取得合规的进项发票来进行抵扣了,这样一来,就能通过对新项目严格的税务要求来规范一些日常无法全面考核到的小企业,因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进项税,就会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开具专票又有一些列严格的要求,因此就能以最上游的大型企业来规范这些企业的下游企业。2、与营业税的负税率对比因为新项目的增值税税率高达11%,一些工程类型的毛利都达不到11%,所以税务策划就显得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盈利。(1)老项目老项目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计算增值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在计算含税销售额时允许减去分包销售额,但必须提供对方开具给本企业的分包发票,合同,对方的完税证明复印件等等来证明真实性。即只对本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部分纳税,分包部份不视为本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税方式称为简易计税。(2)新项目新项目的增值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的11%减去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为最终缴纳增值税。计税方式称为一般计税。3、异地预缴(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因为异地预缴税金后需要在企业所在地汇清算缴纳,所以需要异地税务局将一些完税事项信息反馈给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因为现在税务系统联网,能及时查询到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缴纳的税金,但为了更好的规范税金的缴纳与将项目分类登记考核,就需要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或《外出经营许可证》,到项目实际施工地税务局进行报验,一方面将一些正确的信息录入系统后实现异地缴纳,施工所在地税务局能及时了解到该项目的税务情况,另一方面能通过该原件证明本你是能代表本企业异地进行完税事宜的,免得他人冒用本企业名义进行一些税务事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有关事项参考税总发【2021】103号文,由2021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对比原《外出经营许可证》取消了180天的有效期,而且表格信息更为详细,有企业所得税缴纳税务局等等,这样不是财务人员来办理报验,税务人员也能通过表格信息就能顺利进行信息录入报验了。外出经营许可证参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2)预缴根据国税【2016】17号文件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按规定在当地税务局进行税金预缴。一般计税项目预缴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简易计税项目预缴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需提交的资料:a、《增值税预缴税款表》b、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c、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及复印件d、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还需要报验后的外出经营许可证或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具体需要到当地税务局进行咨询,当地税务局是否有其他要求。另外要注意,分包发票备注栏必须标注建筑服务所在地所在的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不能抵扣分包收入。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部分可能不同地区税务局的理解会有差异,对于合同约定支付比例问题的,我所在的地区是认可以支付比例来鉴定纳税义务形成时间的,但有些地区业主会要求全额缴纳,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在过程中的资金压力,例如合同约定支付比例为80%,则发生验工计量100万元时,有的税务局默认80万元形成了纳税义务,有的却默认100万元形成了纳税义务,因为部分税务局对于文件的理解不同,执行要求就不同,需要到当地税务局具体咨询。但要注意的时,如果税务局认可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那么如果本期业主拨款仅达到70%,70万元,但是形成纳税义务的仍然是80万元,如果你按照70万元缴纳税金,就会产生税务风险,被认定为税金滞纳。5、纳税主体增值税后纳税主体为企业,但是同一企业可能既存在老项目又存在新项目,所以要求企业在核算时区分项目核算,企业取得专票用于老项目的不得抵扣新项目进项税,因此为了区分项目,税务局也要求分包发票要备注项目名称。增值税对比营业税的要求更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票样如下:增值税普通发票票上方写为XX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两联,发票联与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方写为XX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发票联、记账联与抵扣联,抵扣联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购买方与销售方信息是要在税务局登记备案的*信息,这样税务局输入相关信息就能查到该企业的全部税务情况,联网更能比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以前的一些手撕发票是没有办法查询真伪的,而且能够随意取得,增值税发票就要更规范一点,也更能查询出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等问题。以上讲了一些建筑业销项方面的点。


5.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暂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预缴税款及选择运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分包款应取得上述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后方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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