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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研发投入不符合条件,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二、企业因发生严重环境违法和环保行政处罚,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三、企业更名后和重大事项变更,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四、企业被举报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五、企业存在管理疏漏,产生重大安全事故,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六、研发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未能合理阐明原因,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七、申请认定材料存在知识产权作假情况,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八、企业都是由于日常管理不到位,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九、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不能满足要求,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十、高新收入申报不实,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十一、企业虚开发票,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十二、知识产权存在侵权纠纷或者无效风险,专利条件不符合或关联度低,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十三、因企业经营活动、战略调整致使高新技术产品与企业申请时发生完全变化等,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十四、未建立研发费用专账管理,或者专账管理不达标,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十五、财务管理不规范,季报、年报填写的数据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体系要求,有偷税漏税行为等,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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