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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然而: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所有专业工程,也可以依法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工程范围: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目前对于消防工程大多都是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对于政府项目大多还走了公开招投标程序,这个程序上就与《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相违背,对于地产等非政府项目基本没走公开招投标程序,只是内部议标直接发包并是建设单位和消防专业施工单位直接签定合同,一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查合同时,再由建设单位协调总包与消防分包签定假合同,这样的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估计大家没有考虑违反《建筑法》的合同是否能得到可靠保护。由于款项未经总包,发票也是消防单位开具,这样一旦被查出阴阳合同欺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果又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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