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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0年度甲公司销售大型设备1个亿(含着2000万元的设备保养费,服务期三年)。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

属于混合销售。

增值税=8000万元*13%+2000万元*13%=1300万元

参考: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买方提供与销售货物相关联的销售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该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设、机电安装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项目包括环保系统设备销售及安装服务、供热系统设备销售及安装服务。合同总标的为3.6亿元。其中,设备销售2.8亿元,安装服务0.8亿元。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

属于混合销售,按照主业适用增值税率,由于主业就是安装服务,因此可以一并开具9%的安装费发票。

案例三

我公司销售自己加工的钢结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能否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属于混合销售。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案例四

青岛某设备销售公司属于批发零售机械设备的一般纳税人。

2020年设备销售收入1亿元,安装收入1000万元,合计1.1亿元。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

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案例五

青岛某设备制造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

2020年设备销售收入1亿元,安装收入1000万元,合计1.1亿元。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

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案例六

我企业企业将闲置仓库出租,收取租金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

不属于混合销售。租赁服务+物业服务,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七

某酒店的住宿服务中,客房中同时提供陈列食品的销售。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

属于混合销售。应一律适用6%的增值税率。

提醒一:

混合销售必须满足三个“同一”:

1、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

2、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时间内发生的业务。

3、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

提醒二:

混合销售必须是货物+服务才可以,若是货物+货物,服务+服务,货物+不动产,货物+无形资产,都不是混合销售。这里的“服务”是指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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