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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现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对比: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取消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表述,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取消了资质审批的要求,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本条的修改是基于放管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服务内容的改变。


原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现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对比: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处罚,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处罚。因为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因此凡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增加了不按标准服务的处罚(责令改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5万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以下罚款)。并在本条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监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终身禁入”的处罚。


注意: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维护保养”与“检测”间没有“、”号,第六十九条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监管,对于“消防设施工程竣工检测(消防工程验收前的检测)”的服务机构没有做规定,只是消防法第十一条到十三条规定了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工程的验收也就是“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监管的消防服务机构仅针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而不是“消防设施工程竣工检测”,“维护保养检测”的“检测”前加了个定语“维护保养”,以示出别“消防设施工程竣工检测”,这是否说明消防法并没有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机构和人员的从业条件进行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的管理GB25201中“4.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避免了笑话:必须有“灭火器维修”资质才能维修灭火器,而对灭火器生产厂家不能维修自家灭火器。

避免了笑话:必须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才有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而消防设施生产厂家不能维护保养自家产品,对消防设施进行安装调试的施工单位不能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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