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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消防安全保障 

4.7.1 既有建筑改造不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国家工程设消防技术标,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消防技术标。

4.7.2 小区内设有消防通道的应保持畅,应划定禁止停车区域,严禁在通道堆放各类杂物或停车辆。未设置消防的,需根据小区情况,优化调整小区入口宽度、小区内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满足消防通道要求。

4.7.3 小区内高层建筑缺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条件允许时应按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严禁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

4.7.4 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加强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4.7.5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维修期间的消防安全,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4.7.6 对建筑原有的消防给水设施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更换老旧、过期的消防设备器材,配齐消火栓、灭火器、消防软管等消防器材,接通消防用水。有条件的小区可增设微型消防站。

4.7.7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有遮挡物的应及时清理;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7.8 应对达到使用年限或损坏的老旧消防防排烟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以满足消防使用要求。

4.7.9 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可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4.7.10 未安装应急疏散照明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条件时可因地制宜进行安装。在满足消防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物联网消防产品。

4.7.11 小区应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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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4.7.2 小区内的道路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对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等内容的相关规定。

4.7.6 消防设施改造

1.街区、建筑层面

(1)针对城镇老旧小区的街巷尺度不满足消防车道要求的问题,应对街巷整体进行治理,对于有条件改造的道路应适当拓宽、打通,并根据老旧小区的道路等级,合理划定街区内的消防通道,保持其通畅度。

(2)对于城镇老旧小区中耐火等级较低的、有火灾风险的建筑进行消防改造。

(3)消防安全布局:城镇老旧小区内部布局需要进行分类整治,控制危险源,改变不合理的用地结构。

(4)改造完善老旧小区的燃气管道,减少煤气站、液化气瓶库等有火灾隐患的场所。对于必要建设的,应调整至街区周边,并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

(5)规整建筑消防疏散通道:选取小区内宽度较大的主要街道,在不破坏原有小区布局的前提下进行改造。在无法满足车道不小于 4 米的情况下,应结合社区街巷设消防摩托车、小型消防车辆等特种车辆通道,在保留小区原有肌理的同时,满足消防安全需求。

(6)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一般均较大,通常为 6m~12m,该转弯半径可以结合当地消防车的配置情况和区域内的建筑物建设与规划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7)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降低火灾荷载:根据其使用功能,在不改变外观立面的前提下,对其内部结构、材料和空间布局进行适当改造。如增添防火分隔,开辟疏散通道,将原有可燃性的装修、结构材料替换成难燃的砖、石、混凝土等材料,降低火灾荷载,提高耐火等级。

2.基础设施层面

(1)消防供水:对小区消防给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实地勘查、检测现有消防给水设施,对于老旧、破损的消防箱、喷头、消防管道等消防设施,应尽可能按照标准配置、更换。建筑楼道、公共活动空间内应配置灭火器,并按居住或使用人数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原有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应通过改造使其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2)消防通风、排烟:建筑本体进风口、排风口的位置应满足消防要求,并尽量不影响住户,其高度、材质及颜色应与景观园林和道路协调。风管优先选用镀锌钢板制作,可选用无机玻璃钢、机制玻镁复合材料制作。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维护电气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电气元件,保持性能良好;核查、测试火灾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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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型消防站

设置一类小型(临时)消防站布置应满足接警后 3 分钟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确保值守人员 24 小时在岗在位,以方便快速出动对城镇老旧小区进行初期火灾的灭火救援。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100 ㎡,不应小于 80 ㎡,消防车停车场地不宜小于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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